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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阅读第一部分 政教分离)
政教分离――目的是什么?
《第一修正案》的真正目的是什么,美国人的看法也不一样。是否为了确保政府完全不插手教会事务并反之亦然呢?是否为了确保政府对各种宗教信仰或无信仰保持中立,因此来保证权力平等呢?或者《第一修正案》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宗教自由,保证所有的美国人可以自由选择信仰和自由表达或不表达那些信仰呢?
政教分离――案例
以下原则显示了过去六十年中法院从政教分离的案例中推敲出来的参数。 -
政府必须保持中立,不能倾向或反对宗教或非宗教。例如,政府为团体使用公共设施集会签署发许可证时内容必须中立,既不偏袒非宗教团体而冷待宗教团体,不偏袒某一派别而冷待另一派别。公立学校允许课外群体使用学校设备进行集会时必须保持中立,既不偏袒非宗教团体而冷待宗教团体,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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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可以主办、拥护,或显示主办或拥护宗教。例如,公立学校制度不能书写或要求背诵祷告文。宗教信息或符号只能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共场所展示:因其长期的目的,或私人性言论,或非政府团体,明确他们不是政府拥护的某一特殊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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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鼓励带有强迫性的宗教活动,如一个宣称自愿参加的宗教仪式但其气氛却令人感到不参加就是不受欢迎的或是不可靠的,例如在公立学校毕业典礼上的祷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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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能干涉私人的宗教观念,但可以干预他的行为。例如,政府可以禁止使用毒品,尽管个人主张使用毒品是出于其宗教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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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该努力协调宗教信仰,例如让孩子走出公立校园接受宗教教育,但不要求改变普遍的政府规程,这种中立适用于个人宗教信仰,也应用于普通百姓。例如,法院坚持政府无需改变社会安全制度去调解某人对所分配的社会安全号码持有的宗教性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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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政府为了一个正当长期目的广泛颁布应用福利项目时并没有触犯宪法,尽管宗教团体可能最终从此项目上受益。例如,法院支持学校代金券计划,为失败的公立学校体制立法提供教育援助,尽管许多家长选择使用代金券把孩子送到宗教学校。
政教分离――共同的误解
今天许多美国人对“政教分离”这个词有误解,认为法律要求公众生活必须跟宗教没有一点关系。他们错误地相信不应该在公众论坛中讨论自己的宗教信仰,或者承认自己的宗教传统或宝贵遗产。这是一个过激行为也是对法律的曲解,原因有二: -
“政教分离”的概念只适用于政府行为;并不适用于私人团体或个人。个人和非政府组织在任何时间都可以自由进行宗教活动,进行宗教讨论和展示宗教标符,甚至在公共财物上。事实上,这些是宪法保护的权力。例如,公立学校的学生在非正课时间可以公开参加祷告和宗教学习小组。他们可以在家庭作业中涉及个人信仰。公民可以在法院的台阶上祷告或者在布告栏上展示圣经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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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针对宗教要保持中立,不能敌视。最高法院强调政府,包括公立学校系统,不应该“对宗教团体表示冷淡漠不关心,那就是更喜爱无宗教信仰者。”另外,政府必须在宗教之间保持中立。政府官员,包括教师,必须小心避免违反法律,对宗教没有和对其它哲学观点或私人行为一样的尊重,或者偏爱一个宗教胜过另一个。例如,允许展示犹太教标记而否认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展示有关他们信仰物体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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